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建立购置、保管、领用、回收责任制,杜绝低值易耗品的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对低值易耗品实行归口管理。教学、科研、实习实验用品及耗材归口教务处管理,办公用品及维修、保洁等耗材归口后勤管理处管理,基建材料及耗材归口基建处管理。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或单价虽在1000元以上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元件器件、实习耗材、办公耗材、劳保用品及基建维修材料等。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购置实行年初预算、分批采购的办法,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防止积压浪费。使用部门年初制定经费预算,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计财处预算汇总,并按学校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实际采购时,使用部门在获准的预算额度内申请采购立项,同时报部门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按学校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低值易耗品的验收入库制度。各使用部门应指定相对固定的保管人员负责本部门购置物品的验收入库、收发领退、清查盘点等工作。
第八条 物品入库时,由保管人员会同采购人员等不少于3 人共同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由部门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时必须认真核查实物数量、质量、规格及型号,做到采购清单、实物数量和供货发票“三一致”,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退、补、赔手续。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保管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验收单,验收单应由保管人员和采购人员等不少于3人签字,凡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的物品,要报经学校政府采购(招标)办审核,然后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报账付款手续。
第四章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应该科学、规范,各种物品要按类别和各自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做到定位存放、摆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计量准确,并有通风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严防变质和损毁。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领用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领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保管人员发放并登记。各使用部门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和型号,根据验收入库凭证作账务增减记录。
第十三条 领用人在使用期内对所领用的物品负有直接保管责任,使用期满应及时办理退还、入库手续。因物品自然缺陷影响正常使用而需更换的,应当以旧换新,交回旧物品,换领新物品。
第十四条 凡可回收可重复利用的耗材,应由原领用人员会同保管人员共同办理回收入库手续,以备后续领用。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一般不借给个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给个人或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要有严格的配备、借用手续,期满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按有关储存管理规定设立专库,分类存放,限量领用。对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物品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废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报废报损及其他耗材余料的变价收入,统一由校计财处收款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置。
第十八条 凡因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建立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制度。各使用部门必须对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核实物品的实际数量,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清查盘点中出现差异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报经学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