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9 返回上页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程序管控,提高非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保证非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指获批的年度项目预算中除政府采购项目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组织机构及职责按照《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市场竞争”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非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章  非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是非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招标办”),各业务部门是本部门非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非政府采购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招标办汇总。
第七条  招标办负责汇总非政府采购预算,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非政府采购预算反馈给各业务部门。
第八条  非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将预算名目下的资金挪作他用。所有非采购项目需经计财处对项目经费进行核实确认,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三章  采购需求编制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聘请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或提供其他采购咨询服务。

第四章  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非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自行采购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具体形式由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可参照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进行采购。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非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服务和工程类非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适用于数量、技术参数确定的通用货物;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取标的的项目。
第十四条  招标办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开始时间。非政府采购项目开始时,各业务部门须向招标办提交经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招标办接到业务部门项目申请后,根据项目采购内容,确定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办根据定稿的采购需求,衔接代理机构并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需经业务部门审核和招标办最终确认。最终确认的采购文件,由招标办提交代理机构,并督促其发布采购公告。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招标办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八条  招标办负责关注项目的投标报名和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等情况,及时掌握项目采购公告期间相关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工作,决定选派的,应在项目投标截止前一天将采购人代表委托书提交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应秉承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严禁发表任何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其他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部门在招标办指导下自行采购,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自行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业务部门向招标办报送评审结果,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评审结果,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二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各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并组织成交供应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非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可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将编制的合同文本,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签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签署,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是非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非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向领导小组及时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组织3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其中,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事宜。资金支付时需提交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询价单、正规发票、验收报告等计财处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采购合同一致。计财处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款项。
第三十条  按采购合同约定,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支付或者采购活动在本年度未实施完毕的,由计财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资金结转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非政府采购台账,并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招标办公室负责建立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并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该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采购文件、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开评标资料、成交通知书、合同、项目执行报告、过程管理资料、履约验收资料等。并妥善保存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将每个项目档案资料收集完整后,及时移交招标办公室进行归档。档案保存采用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凡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有权参与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插手采购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成交供应商,或将项目转包他人。学校纪检部门对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须秉公办事,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提供方便或泄露项目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宴请、礼品礼金等,不得参与其他影响非政府采购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评审小组人员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