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资产的形态和分类,分别由有关的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国资委主任由学校主要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财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属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国资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五)审议学校对外投资、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出资企业等重大事项;
(六)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资委领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学院办公室、基建处、教务处、产教融合与产学研工作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校国资委的指示精神和对全校资产进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督促实施;
(二)负责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绩效管理,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强化存量资产有效利用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申请报批;
(四)负责校内闲置资产的调剂;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牵头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六)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并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代表学校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按校国资委的要求,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八)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学院办公室、基建处、教务处、产教融合与产学研工作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专人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统计与上报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接;
(三)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等工作的申报手续;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六)负责归口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管理及其报表的统计和报告;
(七)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职责范围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各类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的配置与处置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申请报批,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牵头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国有资产货币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归口担负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管理;负责校园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并负责贵重植物的登记管理;负责房屋出租出借日常管理。
(四)学院办公室负责学校车辆的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由国家发改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报批;负责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的管理工作。
(六)教务处负责统筹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统筹教室的调剂使用和对外临时性借用。
(七)产教融合与产学研工作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的管理与使用;负责校园网建设、公共平台多媒体设备管理;多媒体及网络信息化设备购置审核和调剂、处置的技术论证工作。
(九)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负责学校监控、安防设施的统筹与管理;负责学校安全设施的规划、审查与报批。
(十)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的管理。
(十一)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为国有资产的具体占用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占用国有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
(四)根据要求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本部门占有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本部门设备、家具的报修管理;
(六)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范围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贵重植物。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修建(含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拨、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所需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或租赁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业务类专用资产、无形资产的配置,应结合实际业务需求,编写资产配置需求分析,经核定后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业务类专用资产包括业务用房、专用汽车、大型专用设备等。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资产登记、变动、清查、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对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具体按《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7】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按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原则,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校内调剂使用。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具体按《《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7】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资产,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依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五章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申请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三)学校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四)校办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清算;
(五)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或专项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校国资委的要求牵头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日常资产盘点、核查等常规性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核实的具体工作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其他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对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学校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收入。
第八章 国有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督促使用部门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报送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
第九章 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有权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书面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八)未按规定编报资产统计报告或者不执行资产信息公开等制度的;
(九)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委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文件精神调整,相关条款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