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7 返回上页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的合同、科技合同、人员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及其它劳务协议。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范围: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他3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均须签订经济合同。3万元以下采购项目,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双方意愿签订。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商务谈判、拟定、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印章管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招标)办(以下简称招标办)是学校政府采购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参与合同会签审核,负责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合同项目部门承担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负责合同的起草、会签、订立工作;负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相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限等;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合同纠纷等事项的处理;负责合同标的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合同项目部门应根据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拟定采购合同,确认采购合同中的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服务内容及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是否符合、响应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条款规定,并对其真实性及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负责。因业务需要,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专业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小写。合同须注明签订人和签订日期,填写模板式合同不得留空,不适用的合同条款应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识。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合同标的、数量、技术要求、价款或报酬、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质保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核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遵循“谁签定谁负责”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制度。合同签订人可以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分管校领导或项目部门负责人。任何人不得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学校或相关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须严格审核。先由项目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负责对合同标的涉及的价格、数量、技术要求、货物清单及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再提交学院办公室、计财处、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学校重大项目的合同文本,须经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应由相对方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末页如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  禁止事后补签合同和恶意拆分合同。合同项目部门应严格按照先签订合同、再履行实施的原则,不得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需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及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不得通过拆分合同等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项目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负首要责任,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或者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履行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报经学校准。
第十九条 因对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变更、解除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平等协商解决,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合同项目部门负责牵头处理,项目部门必须及时将情况报送分管校领导。涉及校内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议和学校领导批准,可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章  合同用印和印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用印主体为合同项目部门,合同由学院办公室、计财处、招标办及其他业务相关部门会签和校领导审核后,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用印申请表》用印。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统一刻制,授权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严禁私刻、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标办负责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台账。合同项目部门在合同签字用印后应及时报送一份正式文本给招标办归档备案,招标办同步做好签收记录。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档案每年移交到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随意处置。

第八章  合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签订合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不得在签订、变更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疏忽,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签订的经济合同,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