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9 返回上页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程序管控,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质量,维护学校利益,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管理办法》(财库〔2020〕22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采规〔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软件开发、咨询、维保、会务、物业安保、保险、教育培训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筹,招标办管理,业务部门提出需求的分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一)组长:校长
(二)副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
(三)成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计财处和业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筹领导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签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三)决策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四)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五)审定社会代理机构,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六)确定并委托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七)签署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八)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及履约验收;
(九)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统筹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招标办”),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牵头,计财处、学院办公室和业务部门配合,负责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选取代理机构,并将选取的代理机构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管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接受业务部门采购申请,发布采购意向公开,确定采购方式,审核项目采购需求,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采购文件,督促代理机构信息发布,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等,合同签订,合同公开,履约验收,询问质疑回复等。
(六)协调各业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沟通;
(七)建立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八)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九)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十)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计财处、学院办公室和业务部门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配合协办部门,其分工:
(1)计财处负责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指标调整;审核并落实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办理采购项目收、付款手续。
(2)学院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审查,参与合同会签。
(3)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招标项目立项申报;负责维修工程项目审查;负责工程类项目采购工作量清单与施工要求审核;负责工程类项目的现场踏勘与答疑;负责组织工程类项目合同的洽谈、拟定,参与合同会签;负责工程类项目合同履行与验收、付款工作;负责工程类项目提交审计。
(4)后勤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项目审查。根据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资产配置情况及标准对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查;参与设备类项目验收工作。
(5)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基于校园网运行的软件及其他采购项目的审查。
(6)项目责任单位(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本单位(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根据学校下达预算,申报本单位(部门)采购与招标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提出采购与招标项目技术、服务需求及技术释疑。
归属两个及以上业务部门的交叉项目,由招标办协调。上述所列未尽项目由领导小组决策其承办部门。
第十条  业务部门是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服从招标办日常事务的安排;
(二)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提交招标办汇总;
(三)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负责审核采购文件,并提交招标办最终确认;
(五)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组织中标(成交)供应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协商合同事宜,负责编制合同文本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签署;
(六)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执行进度和情况;
(七)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并编制履约验收报告提交招标办;验收小组成员由业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特殊项目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八)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台账,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过程资料和验收资料,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
(九)其他属于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招标办汇总。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招标办负责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提交计财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复后,招标办负责将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分配给各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将预算名目下的资金挪作他用。所有采购项目需经计财处对项目经费进行核实确认,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包装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提供其他采购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需要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项目范围为:
(一)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聘请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招标办应当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风险事项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保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五章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除以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业务部门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六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经市财政局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招标办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划分采购包与分包履行合同的项目,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子项目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选择采购方式、落实采购政策、促进公平竞争、项目运行管护、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则确定。合同分包应当按照技术、产品协作实际需要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以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二)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前款第(二)项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交易及监管规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三十三条  招标办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科学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

第七章  政府采购内部管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招标办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开始时间。政府采购项目开始时,各业务部门须向招标办提交经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立项申请。
第三十六条  招标办接到业务部门项目申请后,根据项目采购内容,确定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和计划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项目采购需求。
第三十八条  招标办根据定稿的采购需求,衔接代理机构并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需经业务部门审核和招标办最终确认。最终确认的采购文件,由招标办提交代理机构,并督促其发布采购公告。
第三十九条  招标办负责关注项目的投标报名,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等情况,及时掌握项目采购公告期间相关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工作,决定选派的,应在项目投标截止前一天将采购人代表委托书提交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应秉承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严禁发表任何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其他专家评审。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招标办督促代理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评审结果,招标办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结果,并要求代理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各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组织中标(成交)供应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可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五条  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学校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应将编制的合同文本,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签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签署,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四十七条  招标办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八条  业务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业务部门提出签订补充合同的,需经招标办同意,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是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向领导小组及时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组织3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其中,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事宜。资金支付时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合同备案表、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正规发票、验收报告等计财处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计财处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款项。
第五十三条  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支付或者采购活动在本年度未实施完毕的,由计财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资金结转手续。

第十章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第五十四条  招标办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将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布。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业务部门对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招标办应当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政府采购台账,并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招标办负责建立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并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该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备案单、采购需求、采购文件、(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合同备案材料、项目执行报告、过程管理资料、履约验收资料等。并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六十条  各业务部门将每个项目档案资料收集完整后,及时移交招标办进行归档。档案保存采用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凡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有权参与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干预政府采购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成交供应商或将成交项目转包他人。学校纪检部门对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对重大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参与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须秉公办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友提供方便或泄露项目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宴请、礼品礼金等,不得参与其他影响政府采购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此前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