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9 返回上页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规范编外用工行为, 建立适合学校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模式,保障学校非事业编制聘 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用工分类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用工是指因学院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 要,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不转入人事档 案,在我校专职承担教学、管理和工勤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与 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用工。根据岗位类别,分为专业 技术岗、管理岗、工勤岗3大类型,同一岗位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又分为若干个岗位类别。
一 、管理岗A岗为二级学院综合干事、学生干事、教学秘书,部门(处室)科员; B 岗为宿舍管理员。
二、专业技术岗A岗为专职辅导员; B岗为专职教师(其中 B-1指具有初级职称(含无职称)教师, B-2指具有中级职称教 师, B-3指具有高级职称教师);C岗为实习指导教师(其中 C-1指技能等级为高级工的教师,C-2指技能等级为技师的教师;C-3指技能等级为高级技师的教师。
三 、工勤岗为保洁工、绿化工、各类管理员、收发员、收费员等。
第二章用工原则
一、从严从紧原则: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聘用仅限于定编 缺员但现有人员无法调剂解决的岗位,其用工范围及数量要严格
控制。
二 、先批后用原则:先报学校审批,后经考核聘用。
三 、回避原则:不得安排与其亲属及家属在同一部门工作。
第三章聘用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
从学校工作安排。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需要。
4、 从事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人员应具有胜任应聘岗位所需 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技能条件。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管理岗
(1)管理A岗: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管理B 岗:专科及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专业技术岗

(1)专业技术A 岗人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专业技术B 岗人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原 则上不超过40周岁,学校急需岗位或特别优秀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专业技术C 岗人员: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原 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具有三年以上企业(或高校实习指导教师) 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能资格证书,学校急需岗位或特别优秀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工勤岗位招聘条件以当年招聘公告为准。

二 、各岗位招聘的具体要求以当年的招聘公告为准。

第四章招聘管理

一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 一般实行公开招聘方式。同一岗位拟聘人数不超过2人的,可采用部门推荐人选学校考核的方式招聘。

二、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校人事部门牵头,相 关责任部门参与,按校党委审定的招聘工作方案完成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代表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一般情况下,每年5月底,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 自的工作实际,根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向学校人事部门提 交用工申请,用工申请统一由校人事部门受理。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可随时启动招聘工作。

2、人事部门根据学校人事管理规定对各单位、各部门提交 的用工申请进行初审,在与各单位、各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 交本年度的招聘计划,并就招聘方式提出建议意见一并提交校党委审定。

3、人事部门按校党委审定的招聘计划、招聘方式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提交校党委审定。

4、人事部门按招聘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并将招聘结果报校党委审定。

5、人事部门将校党委审定的招聘结果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6、公示结束后,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

合同。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一、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岗位规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

水平。

二、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由用工部门负责。

用工部门须按照在编在岗人员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非事业 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 业务档案、日常管理考核档案,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凡业务档 案、日常管理考核档案缺失或达不到规定要求,将按年度考核不

合格处理。

三 、人事部门牵头,各用工部门参与,负责对非事业编制聘

用人员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四、学校对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为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 为两个月,考核结果作为决定是否聘用、调整岗位等级、职称评 审、评优评先的依据。年度考核的标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相关标准执行,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考核, 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 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的,学校予以解聘。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合同到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且在学校有岗位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续聘。

五、聘用岗位为专技岗的人员,可以参加校内专业技术任职 资格评审,具体政策参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仅作为校内岗位等级晋升及超工作量计酬的依据。

六、编外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第六章工资管理

一、设置岗位等级。

建立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岗位与岗位等级相结合的职业发 展体系。根据工作岗位、学校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工作 资格水平等综合因素,设置工勤岗、管理岗、专技岗三类岗位, 每类岗位又根据不同情况设置A 、B 、C等各自不同类别,每个 类别的工资待遇设置若干个岗位等级(详见附件),形成职业发 展体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依据学校工作年限和年度考核结果

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年限连续计算。

二、完善薪酬体系。

根据黄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我校实际,比照黄石市全日制 就业人员最低工资水平,科学设定基础薪酬标准和岗位等级薪酬 系数,合理确定编外人员工资水平。黄石市全日制就业人员最低 工资的一倍为基础薪酬标准,各岗位等级的薪酬系数见附表,编 外人员的对应岗位等级应发工资为本岗位等级薪酬系数乘以基础薪酬标准。

三、 岗位等级确认及晋升管理办法。

1、初次入职岗位等级认定

(一)管理岗: A岗对应的岗位等级为12级,薪酬系数2.2;

B 岗对应的岗位等级为5级,薪酬系数为1.5。

(二)专技岗:A岗对应的岗位等级为15级,薪酬系数为2.5。 B1岗对应岗位等级为12级,薪酬系数为2.2; B2对应岗位等级 为14级,薪酬系数为2.4;B3 岗对应岗位等级为17级,薪酬系  数为2.7。C 岗 :C1 岗对应岗位等级为11级,薪酬系数为2.1;   C2岗对应的岗位等级为13级,薪酬系数为2.3;C3岗对应的岗位等级为16级,薪酬系数为2.6。

(三)工勤岗岗位等级为1级,薪酬系数为1.1。

2、 岗位等级调整机制

(一)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其考核管理 办法按编内人员相关规定执行。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薪酬系数在 原有基础上提高0.05;年度考核优秀者,其薪酬系数在原有基础上提高0.1;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或连续五年考核为合格以上,

且累计有三年为优秀者,其薪酬系数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0.2。

(二)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可按如下 规定调整及岗位晋级:现岗位等级低于其新晋职称聘用岗位等级  最低级的,其岗位等级调至新晋职称聘用岗位等级的最低级,现  岗位等级高于新晋职称聘用岗位最低等级的,其聘用岗位等级不变,但纳入新晋职称系列管理。

(三)管理岗、专技岗B岗和C岗相关类别以及工勤岗实行 岗位最高等级管理机制,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在相应岗位上晋升到最高等级后,不再晋升岗位等级。管理岗B岗的最高等级为15级;专技岗: B1 岗最高等级为16级,B2 岗的最高等级为19 级;工勤岗的最高等级10级。其它岗位类别不实行最高等级管理机制。

(四)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考核年限均实行连续计算方法,如中途离职再次入职,则按初次入职处理。

(五)针对管理岗A 岗、专技岗,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提 供一定数量的同工同酬名额,凡符合条件(另行制定评选办法)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均可参与评选。

(六)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含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经 学校考核认定后(另行制定评选办法),可直接转岗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

四 、工资结构及福利

1、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由基础工资(占岗位工资总量的50%)、绩效工资 (占岗位工资总量的50%)两部分构成,基础工资由人事部门按月造表发放,绩效工资由用工部门按月考核发放。专技岗B岗、C 岗的岗位工资内包含月基本工作量(课时量),其月基本工作 量标准及月工作量的计算和管理办法与编内人员一致。学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月发放学历津贴100元。

2、下列情形,学校有权对其工资实行代扣代缴:

(一)依照税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

(三)法律文书明确要求学校代扣代缴的费用。

(四)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3、 学校依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岗位工资的基础工资部分将作为公积金缴纳的基数。

4、 按照相关规定自愿申请加入工会,履行工会会员义务,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5、 校龄满一年的,可享受与在编职工同等年度健康体检。

6、 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和法定节假日。

7、 享受与在编内职工同等工作餐。

第五章其它

一 、寒暑假期间的工资的发放,由人事部门计发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由用工部门按实际上班天数考核发放(绩效工资÷寒暑 假当月应出勤天数(即当月全勤天数)×寒暑假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二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除本岗工作外,原则上不得兼任 它职,确因学校工作需要,且本人业务能力符合专业教学和管理 要求的,在不影响本岗工作的前提下,经用工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兼任学校教学或学生管理工作(每周教学工作量不超过6节;或承担一项兼职岗位的管理工作;或最多担任1个班级的兼职辅 导员(班主任)工作,注:①专职辅导员不能兼职中职班主任工 作,②以上三项只能兼职一项)。其兼职的工作部分按超工作量 计算,其管理考核以及超工作量报酬计算办法,按学校编内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辞职和辞退

一、辞职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未经学校同意执意辞职的, 将依照合同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前,而本人又无意留任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1、辞职申请

提前30日向用工部门书面递交辞职申请。

2、辞职审批

用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须依次在辞职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由用工部门将签署好意见的辞职申请书面报人事处备案,用工部门留复印件备案。

3、 工作交接

辞职前,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须接受用工部门安排的工作交接相关工作,包括部门工作资料交接、部门财产交接等。

4、解除劳动关系、停缴社保

人事处依据审批通过的书面辞职申请,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和停缴社保手续。

二、辞退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 一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 次由用工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由用工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 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第三次予以全校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1、 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30分钟以上)的;

2、擅离职守或窜岗的;

3、 消极怠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且不能提供合理可信的理由,视为消极怠工);

4、 上班时间与人闲聊、嬉戏、炒股、玩游戏或干与工作无关事务的。

上述四种情形超过三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部门可申请予以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 经多次劝告,拒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的;

3、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学校工作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5、1年内累计旷工3天;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学校聘用的;

7、 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的;

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行为,用工部门须及时、如实书面记载(原则上不得少 于2名现场证明人),有条件的还需附上图片、视频加以佐证,保存好物证,作为处分、辞退的重要依据。

三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合同到期,但学校无适合其续聘的工作 岗位,学校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病事假管理规定

一 、病假

病假期间,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1、 基础工资

(一)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基础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按照 下列标准执行病假期间基础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

工资按照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础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 行病假期间基础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按照70% 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按照80%发放,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基础工资按照90%发放。

2、 绩效工资

请假期间绩效工资按照实际在岗上班的天数发放。超过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二 、事假

工作年限不满3年的,1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 作年限满3年以上的,1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5 天。事假期 间按实际请假天数和日平均工资标准扣发缺勤期间的基础工资 和绩效工资。1年内事假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的,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停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附则

一 、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学校另行制定,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 、特殊岗位因用工需要采取协议用工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校党委另行研究决定。

三 、各用工部门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与本规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一并作废。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