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8 返回上页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湖北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章程、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秉承“明德 厚能 笃学 创新”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高中(中职、技校)档案,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等,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

第七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在新生报到期间由亲属携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来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由县级征兵办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寄送至学校的,由学校查收核实后直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新生报到期间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持书面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八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退役入学或被部队退回入学的,按照教育部对于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将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和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到所在院(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各院(部)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者旷课记载,并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备案。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疾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而未续假者,按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学生请假3天以内的,填写请假单,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填写请假单,由辅导员、院(部)审批;请假7天以上6周以内的,填写请长假申请表,由辅导员、院(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批。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技能操作考试、课程作品、课程论文(设计)等多种方式进行。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按学校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日常考核、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对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劳动实践、人文艺术素养、身心健康、社会工作与团队协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考核、鉴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程者,可持残联或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课程的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修读体育理论课。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严格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应修课程,取得应修学分。学校每学期对在校期间的学习、行为、综合素质等方面没有达到学业要求的学生进行不同程度的预警,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相关学业问题具体按照学校学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含辅修第二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校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学校学业成绩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在学生个人成绩册中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个人申请和学校相关规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5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家庭原因等)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休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创业的学生不得超过3次)。

(一)凡休学一学期者,复学后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

(二)凡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院(部)与教学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共同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除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确实因病需休学一个学期且复学后希望跟随原班就读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期初必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须制订休学期间的课程自学、补习计划,完成任课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在学期末参加不少于三分之一课程的考试。

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院(部)与教学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共同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承担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复学条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院(部)提出,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天。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关系。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各院(部)要在第六学期完成学生学业成绩审查,毕业生的成绩审查按照学校学业成绩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学校提前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有1门及以上必修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或未修满专选及公选课程学分者;

(二)素质教育学分未修满者;

(三)受开除学籍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者。

第三十六条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因课程不及格或未修满专选及公选课学分的结业学生,可在该课开课前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办理手续后由教学管理部门安排重修;素质教育学分未修满的结业学生,按照学校素质教育学分制的相关规定进行重修;受开除学籍以下纪律处分至毕业时未解除的结业学生,提供工作单位或相关组织(居住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等)对其思想及工作表现的鉴定材料,确实有进步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解除处分批准毕业。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暂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之处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