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申请,由所在院(部)讨论同意其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复审同意后可解除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部)考核,并按期提出学生受处分期间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期间违纪者,加重给予处分;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12个月,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6个月。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院(部)、就业单位或村(社区)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校批准解除处分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五条 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4、曾违纪再犯者;
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第七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章 内容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错误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张贴非法宣传品破坏安定团结者,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被判处管制、拘役、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对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3、被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100元~2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0元(含)~4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400元(含)~8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对撬门扭锁、入室作案偷窃的行为,视情节及影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任何形式的敲诈勒索者(性质一旦确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金额大(400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无故旷课缺勤者
1、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考查中违纪、作弊者
1、凡是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不论什么类型的考试,如等级考、重修考、清补考、正常考等),组织作弊或在教室使用通信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并视作弊情节的轻重,对考生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2、凡是带有夹带进教室(闭卷考试)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1)带纸条的,发现一次扣该课程考试成绩2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2)带教材、带书进考场的,并已构成作弊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3)凡发现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教室未关闭电源的,给予警告处分,扣该课程考试成绩20分;出现用手机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该课程考试成绩20分。
3、帮他人作弊的,构成抄袭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0分;
4、交换试卷(不论构成事实与否),一经发现,双方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双方成绩均记0分;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扰乱考点、考场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
(4)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6、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记载的,不得参加补考,按缺考处理。
7、属于其他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打人、打架斗殴者
1、肇事
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打人
(1)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开除学籍;
3、寻衅报复打人、持械打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邀约、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为首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聚众打人或打架未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从重处理。
6、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而勒索财物者从重处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不按时赔付的从重处理。
9、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出具伪证者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因管理工作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或侮辱、殴打,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共道德规范、伦理者
1、有流氓滋扰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2、参与流氓团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观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传播、制作、贩卖反动、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学生在校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婚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从事或参与色情服务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者
1、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
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达10次或夜不归宿达5次,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达20次或夜不归宿达10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达30次或夜不归宿达15次,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达40次或夜不归宿达20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凡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房者,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外,还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搬回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4、在宿舍做饭,除收炊具集中管理外,给予警告处分;
5、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在宿舍私存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者
损害他人或公共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除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没收违纪物品或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乱拉乱接电线、破坏配电柜、私自烧电炉、热得快、电热杯及乱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故意损害学校建筑物、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信线路、家具、仪器、设备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乱泼乱倒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5、攀折树枝、翻越栏杆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偷看、窃取、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7、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在劳动、军训、实验、实习或毕业设计中违反安全制度及劳动纪律,或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集体、个人造成浪费、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9、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者,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10、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吸烟、赌博、酗酒者
1、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抽烟;严禁学生吸毒,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除收赌资、赌具集中管理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下江、河、湖、塘游泳,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公共场所或教学秩序者
1、在宿舍、食堂、课堂或其他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4、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5、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6、未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团体在校内擅自开展活动,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学生团体或个人的名义举办跨校的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8、策划、组织、参加非法传销、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从事违反国家法令、法律的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言论,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在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3、在网络上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者;
4、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5、故意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给国家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散布恶意信息,妨害攻击国家、集体及个人名誉和权益:
1、捏造或歪曲事实,制造消息,散布谣言,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公然或以影射方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单位,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3、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或采用窃取他人口令或名称,盗用他人账号等手段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借口停电、停水、体育比赛或其他突发事件,或发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布恶性语言进行谩骂、攻击,损害个人或集体声誉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因发布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信息发布者或转发者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络上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
1、制作、主动查阅、存储、传播反动电子出版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2、制作、主动查阅、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从事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利用计算机或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
1、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开除学籍;
2、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的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未造成严重损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没有列举的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近似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章 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1、管理学生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为学生处;
2、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一式两份),由学校发文、公布;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部)联席会讨论后报学生处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部)联席会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实行会签制度
1、教务处负责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涉及教学管理类的,由教务处会签;
2、违法、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及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的,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各院(部)配合,有关处分由保卫处会签;
3、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方面的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4、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善后
1、院(部)内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本院(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办结期;
2、院(部)与院(部)之间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各院(部)调查办结。
3、所有违纪学生的处分,严格按《学生处分登记表》的规定程序办理。
4、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生或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
5、各院(部)负责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考察、评议及其他善后事宜。
6、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的救济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校内申诉的相关办法来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暂行,原《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即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