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生在校期间上一学年成绩优秀,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年级(专业、班级)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不含补考科目);
5.生活俭朴、自立自强,学年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宿舍表现良好;
7.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有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历。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安排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数组织评选。
3.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生人数之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4.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院适评学生情况按分配的名额进行评选,如有多余名额,由学校统一调整。
四、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提申请的同学进行初步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审核。
3.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4.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复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