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校级奖学金及评先评优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5 返回上页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校级奖学金及评先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成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一)个人奖项。

1.优秀学生奖;2.社会工作奖;3.技能素质奖;4.实习实践奖;5.体育竞技奖;6.科技创新奖;7.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十佳“学生之星”;8.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最美学生”。

(二)集体项奖。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单位;2.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3.学生学籍(资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4.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先进单位;5.先进班集体;6.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7.优秀志愿者分队;8.优秀社团。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及评先评优的资金来源于学校的事业收入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五条  学校对各奖项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的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上进,学习刻苦努力,学业合格,达到相应奖项具体要求;

3.尊师重教、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年度体质测评为良好及以上(因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凡出现以下行为表现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1.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拘审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在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者;

4.学业成绩存在不及格者;

5.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费用者;

6.学期内旷课或晚就寝夜不归宿达到三次以上者;

7.寝室卫生检查累计三次以上不合格的该寝室全体成员;

8.有抽烟、酗酒、赌博、沉溺网吧等不良行为者。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

优秀学生奖主要表彰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学业优秀、综合测评素质高的学生,由二级学院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选。

(一)奖项设置与评选比例

特等奖学金:金额1500元/学年/人,比例为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

一等奖学金:金额1000元/学年/人,比例为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金额500元/学年/人,比例为在校学生总人数的4%;

三等奖学金:金额300元/学年/人,比例为在校学生总人数的6%。

(二)学业要求及综合评价

学业要求

特等

奖学金

一等

奖学金

二等

奖学金

三等

奖学金

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

前10%

前20%

前30%

前40%

(三)评定程序及要求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初审推荐,各二级学院复审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报批。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2.各年级评选名额不可相互调剂。符合条件的参评学生人数未达到评选比例时,不予放宽评选条件。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可同时申报,按获得最高额奖学金予以奖励。

4.新生第一次参评优秀学生奖时,当年高考过本科线、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奖的,可对其综合成绩加5分。

第九条  社会工作奖

社会工作奖专门奖励给在团学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团学活动开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一)奖项设置与评选比例

1.十佳青年:10名;

2.优秀学生干部:80名;

3.优秀团员:团员总数的2%;

4.优秀青年志愿者:志愿者人数的2%;

5.文体活动积极分子:30名;

6.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30名;

7.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成员总数的5%;

8.优秀寝室长:寝室总数的4%。

奖励标准: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市级100元、校级颁发奖品证书。获校级表彰者方可代表学校参评上级表彰活动。

(二)评选程序与要求

社会工作奖按年度于每年3月组织评选,1-7项由校团委负责制订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第8项由学工处宿管中心制订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奖项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初审,二级学院复核推荐、校团委和学工处宿管中心组织评定后报批。

第十条  实习实践奖

实习实践奖专门奖励给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实习生。评选比例为顶岗实习学生总数的2%,由教务处负责制订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组织推荐。

奖励标准为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市级200元,校级100元。

第十一条  技能素质奖

技能素质奖专门奖励给代表学院参加全国、省、市以及各行业指委(教指委)、各学会(协会)等级别的技能竞赛(包含技术技能、创新创业、文明礼仪、音乐、美术、劳动等竞赛)并获得相应名次的优秀学生。具体发放奖学金的标准(中职生×60%)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5000

3500

2500

500

省级

3000

1500

800

200


各行指委(教指委)各学会(协会)

1500

1000

500


市级

800

500

200


国家级

3000×参赛学生数

2000×参赛学生数

1000×参赛学生数

300

×参赛学生数

省级

2000×参赛学生数

1200×参赛学生数

800×参赛学生数

200

×参赛学生数


各行指委(教指委)各学会(协会)

800

×参赛学生数

500

×参赛学生数

300

×参赛学生数


市级

300

×参赛学生数

200

×参赛学生数

100

×参赛学生数


技能素质奖的申报工作由组织参赛的部门(院部)负责。教务处核定获奖类型和级别,申报者需提供获奖文件及参赛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终审报批。

第十二条  体育竞技奖

体育竞技奖专门奖励给在校运动会中表现突出获得名次或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等级别的体育赛事获得相应名次的学生。

单位:元






项目级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至八名


国家级

1500

1000

800

500

省级

1000

600

300

100


市级

500

300

100


校级

100

80

60


国家级

1300元×参赛学生数

800元×参赛学生数

600元×参赛学生数

300元×参赛学生数

省级

800元×参赛学生数

600元×参赛学生数

300元×参赛学生数

200元×参赛学生数


市级

300元×参赛学生数

200元×参赛学生数

100元×参赛学生数


体育竞技奖的申报工作由组织参赛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教务处核定获奖类型和级别,申报者需提供获奖文件及参赛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终审报批。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

1.学生获得专利且专利权人是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的,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500元。

2.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作品)奖励标准为:核心刊物800元/篇,公开刊物(双刊号)300元/篇。

科技创新奖的评选工作由产学研工作处负责,申报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终审报批。

第十四条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十佳“学生之星”。

1.评审条件。学生申请十佳“学生之星”除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相关领域里取得突出成绩,产生一定影响,能够发挥校园学生之星的示范引领作用。具体如下:

(1)道德模范之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中事迹突出,具有良好综合道德素质,得到师生广泛认可。

(2)劳动模范之星。热爱劳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积极学习劳动理论知识,主动参加所在寝室、班级、学院的劳动实践,劳动教育课程成绩优秀。

(3)学习标兵之星。各学年学分平均成绩均在专业前5%,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校级奖学金;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获得相关资格证明或表彰。

(4)专业技能之星。专业技能本领过硬,积极参加本专业技能大赛,并获全国及省、市级各类专业技能大赛奖励、获校级各类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创新创业之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创新创业课程合格,在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开展自主创业并初具规模,发展势头良好,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6)民族团结之星。少数民族学生,坚持“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人正派,团结友爱,集体主义观念强,在促进民族学生之间友谊方面较为突出。

(7)自强励志之星。因个人自身或家庭原因,身处逆境却有积极乐观的心态和远大的理想,面对挫折都有迎难而上、不畏艰难的勇气,有坚韧不拔的意志和执着的精神。

(8)志愿服务之星。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所在团队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9)社会实践之星。积极投身各种社会实践,调查方法得当,勤于观察、善于思考,获得突出社会效益,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工作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或者为实践单位、地方解决实际困难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受到认可。

(10)自我管理之星。担任学生干部,能认真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独立工作能力强,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2.人数。10人,已获得学生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3.奖励。授予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十佳“学生之星”,奖励每人3000元。

4.评审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荐,学工处初审并组织评审答辩会,结果报学校党委审议。(2)十佳“学生之星”每年评定一次。具体细则由学工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最美学生”。在十佳“学生之星”的评选基础上,每年评选出各方面表现优异、事迹突出或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优秀学生1人,授予“最美学生”荣誉称号,奖励5000元,具体细则由学工处另行制定。“最美学生”颁发证书并奖励,十佳“学生之星”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三章  集体奖项评选

第十六条  集体奖项的设置与评选比例

1.学生工作先进单位:1个

2.文明宿舍:宿舍总数的15%

4.文明班级:教学班级总数的15%

3.文明学院:2个

5.先进班集体:教学班级总数的10%

6.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团体总数的5%

7.优秀志愿者分队:团体总数的10%

8.优秀社团:团体总数的10%

第十七条  集体奖项由学生工作处和团委负责制订评选细则并组织评选。各奖项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项奖励严格控制指标,宁缺毋滥。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部门或个人评奖资格,并公开通报批评,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中有关规定已经完成评审但未发放奖励的执行完毕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