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一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职责
第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对象为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一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一条 岗位设立程序。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立的申请原则上每学期一次,由用人单位在开学初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临时岗位同上,但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勤工助学设(更)岗严格把关,规范程序。勤工助学岗位数量要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合理设置,不可随意增设岗位,尤其是不可因教师私人的工作而设立岗位。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汇总全校设岗需求,充分研究酝酿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发布招聘公告。
第二条 岗位主管教师管理职责。各申请岗位须设一位主管教师对上岗人进行管理。其责任包括对上岗学生的培训,平时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上岗人员工资的上报。
第三条 在校上岗学生条件如下:
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须为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且符合岗位所要求具备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
1、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的学生;
2、其他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 上岗流程。
1、各用人单位提出用人申请,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进行统计汇总。
2、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布用工需求。
3、学生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每人只能申请一个岗位,不得重岗。
4、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联合用工部门对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进行面试招聘,择优录取安排上岗。
5、岗位主管教师用工,并进行工作指导、监督、考核,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上月的考勤至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6、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依据考勤、考核情况造表提交校领导审核签字送财务部门发放工资。
第五条 上岗学生工作纪律。
1、上岗人员必须明确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接受用人部门的岗前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上岗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尽职尽责,有事要提前向在岗位负责老师请假。
3、上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将岗位转让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用人部门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在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工作责任心差,达不到岗位的基本要求;无故不上岗,不服从领导;未经批准,随意将岗位转让他人。
第六条 上岗学生考核办法。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应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具体考核条例如下:
1、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种。“优”者不超过上岗人数的10%。
2、设岗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
3、设岗部门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等级的依据。
4、岗位主管教师按照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平时的工作记录确定每个上岗学生的考核等级,填报《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交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汇总,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依据考核结果编制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发放。
第七条 所有在岗学生均有资格参加每学年一次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定,比例为10%。主要依据其在勤工助学中的实际表现及工作业绩。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参照黄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按400元/月发放。
勤工助学报酬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当月报酬,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发当月报酬的10-80%。
校内非营利性单位(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须对固定岗位月薪酬进行调整的,必须由用人单位(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按12元人民币计酬。
第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